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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波尔租赁公司条款和条件

1.租房合同自交房或通知可入住之日开始。在及时归还或交还给房东后结束,但不得早于最短租期 1 周的结束时间,也不得早于必要的维护或维修工作结束的时间。

租户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提供已将租赁物品交给运输公司的证明(带有跟踪号码的收据)。

 

2.租赁期

周租金为最低租金,指 7 天的托管时间。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将收取额外的周租费。

月租金指 4 周的托管时间。必须在第四周的同一工作日归还(例如,2024 年 1 月 4 日至 2024 年 2 月 1 日)。

 

3.与房东之间的运输费用和风险由房客承担,房客还需承担特殊包装和所需运输方式的费用。

 

4.只有在征得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将租赁物品用于第三方利益。但是,在租赁协议开始时,租户将其因使用租赁物而产生的对第三方的索赔权转让给房东,并承诺立即向房东提供这些人的地址和索赔金额证明。转让意味着房东有权在其索赔金额范围内搬入第三者的房屋。

 

5.租户必须在交接时立即检查租赁物品,并在付款后立即检查。如未提出投诉,则表示物品完整并适合合同规定的用途。租户必须在交接后立即报告任何损坏。承租人应对租赁设备的任何损坏负责,即使只是简单的疏忽。租户必须自费修理任何损坏的设备。维修时只能使用原装零配件,费用由租用者承担。不允许过度使用。承租人有义务遵守所提供租赁设备的操作说明,并按照操作说明正确维护和保养租赁设备。承租人须为设备投保所有可能的可保风险险,尤其是损失、毁坏或损坏险。租户将对相关保险的索赔权转让给房东。但是,这种转让对租户不产生任何免责效力。房东对设备的任何停机时间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或对租户的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6.租用物品必须完好无损地归还。否则,将由房东或第三方公司进行维修。房东将向第三方公司开具必要的外部工程发票,并收取 10%的附加费。如果在最短租期或约定的固定租期结束前归还租赁物品,租户将再次向房东提供全部租赁物品。如果租用房屋严重脏乱,房东将收取相应的额外清洁费。

 

7.如果购买与租赁设备相同的新设备,则适用以下 “从租赁到购买 “折扣:已付租金的 50%将记入新价格。如果已付租金已达到实际购买价格,则可享受 75% 的折扣。

 

8.对本合同的变更和特别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未经明确授权的附属协议和声明无效。个别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9.承租人或买方履行所有义务的地点: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因本合同可能产生的所有法律纠纷的管辖地均为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地区法院,无论纠纷标的的类型和金额如何。

 

我特此接受租赁条件